《挽明从萨尔浒开始》

第321章 秋帆楼(3/3)

民在四口地方为日本人陷害、凌辱、骚扰,各藩地方官随在弹压,设法防护。各藩官吏立即饬差驱逐党羽,严拿匪犯,照例从重治罪,追赃着赔者责偿。

    第十二款

    凡明人按照第六款至四口地方居住,无论人数多寡,听其租地自行建屋、建行。明国臣民亦一体可以建造礼拜堂、学房、坟地各项,各藩地方官,酌议定人宜居住、宜建造之地。倘有日本人将礼拜堂、坟地触犯毁坏,各藩地方官照例严拘重惩。

    自本约奉明国皇帝陛下及日本天皇陛下批准之后,定于天启二年二月五日,即日本宽永八年二月五日在旅顺互换。

    为此,两国全权大臣署名盖印,以昭信守。

    大明国皇帝陛下特简总督头等全权大臣太子太傅文华殿大学士兵部尚书辽东总兵官平辽侯朝鲜总理刘招孙(押印)。

    大明国钦差全权大臣户部尚书辽东御史出使大臣乔一琦(押印)。

    日本国天皇陛下全权大臣征夷大将军德川秀忠(押印)。

    日本国全权办理大臣幕府老中土川利胜(押印)。

    天启二年正月二十日,即日本宽永八年正月二十日订于牛关缮写两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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