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汉中祖》

第二百二十九章考课(上)(2/2)

一个完善的考课法,且适应目前局势便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两汉时期的考课法,最着名不过地方对中央的上计,然而其中的问题弊端就不小。

    首先,如朝廷上的丞相、三公等人,他们作为考课法的关键人物,他们自身就极其的重要,一旦官场贪污受贿,其风气自然会侵蚀到考课制度。

    西汉汉元帝时期,因吏治腐败,考课法形同虚设。京房奏上《考功课吏法》,具体规定了官吏的职责以及考课标准。

    结果可笑的事发生了,此疏拿到朝廷上讨论,遭到满堂公卿以及地方刺史太守的竭力反对。上者不察,下者又怎会尽心做事。

    其次,考课不实、官吏舞弊、弄虚作假之事屡见不鲜。

    刘秀中兴大汉,在核查地方时,也有官吏敢弄虚作假,可见考课之难。当然自刘禅继位以来,弄虚作假者也是不少。

    刘禅沉吟少许,说道:“实如杜卿之言,我大汉自中兴以来,考课之法虽无缺,但无规章明细。且其四问考课内容,于乱世而言,尚不足以表地方长官之功,还需深思,分出上、中、下,令吏点评,方才可行。”

    汉代的考课法重点针对于地方长官上,其所考课的内容与上计内容大差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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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结起来,基本是“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某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计)簿。”

    基本就是以下四项,首先是户口,人口关乎国力强盛;其次是垦田,田亩代表粮食产量如何;再次是钱谷支出,与国家财政赋税紧密相关;最后才是盗贼多少,表明地方的治安情况。

    然而这些内容,并不因地制宜,边疆与内地郡县怎么会相同,而且对边境郡县而言,防御胡人当先。且这其中的内容,没有不同档次的细化,可操作的空间太多。

    另外一点,中央对地方官吏的政治品德及行为表现,是不放在上计考核标准里面,而是放在六条问事当中。对于政绩与品德而言,才能低下比品德肮脏更不能被大汉所接受。

    董允颇是认同,拱手说道:“地方上计之法,应当修之。地方之上,盐铁之税,车马之税,牛羊之数,教化之功,岂能不入考课之中。臣窃以为,考课之法应是重修,因时而变,立新法,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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